不签协议就敢随随便便强拆村民房屋?法院:强拆违法!
补偿谈不拢,就能强拆村民房屋?协商无果,便可肆意践踏公民财产?简直荒谬至极!
在农村土地征收这场与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博弈中,想从老百姓手中合法拿地,没那么简单。征收方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遵循“先补偿后征收”这一铁律,必须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等等。若在此进程中,征收方漠视法律尊严,绕过法定程序拆除老百姓的房屋,这种肆意妄为的行径也将受到法律的审判。即便是手握公权力的行政机关,也绝无逾越法律红线的特权。
案情简介
李先生是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地,且均为基本农田,并办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23年,李先生被告知因省道项目建设需要,他的部分承包地位于该项目用地范围,乡政府要求李先生签订《租地协议》。
2023年6月,在李先生尚未签订《租地协议》的情况下,李先生的合法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被乡政府强行推平施工,李先生发现后当即拨打110报警。
李先生及代理律师认为,案涉土地是李先生的承包地,且在此次征收范围内,乡政府并未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根据“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乡政府不能对李先生的土地进行强推,且在李先生的土地被强推前,李先生并未收到任何文件,乡政府强推土地之前,并未履行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其行为损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为此,在征拆律师的帮助下,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乡政府强推土地及附属物行为违法。
庭审信息
案号:(2024)闽0212行初66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案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
被告:厦门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实施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告实施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却未能向本院提交作出案涉行为的职权依据、相关行政决定,未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程序,亦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认定被告实施的被诉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亦违反法定程序,不具有合法性。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厦门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吴某房屋西南侧附属简易建筑物、强制拆除吴某房屋及其他附属简易建筑物、构筑物及苗木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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