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出资建设的商铺遇到征收,却只给被征收人装修费和搬迁费?法
在城市化进程中,房屋征收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当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私人房产时,如何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补偿?本文将通过盛廷律师代理的一起商铺征收的案件,为您解析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郭女士是吕梁市某县某市场的商户,1993年,县政府与商户共同出资建造了这些商铺,在此过程中,郭女士获得《某市场房屋使用证》,使用权至2043年。
2017年,县政府发布征收补偿方案,将郭女士商铺所在市场纳入征收范围内,并要求郭女士腾空房屋,但在此过程中,郭女士并未获得应有的补偿,尤其是依据法律规定本该享有的装饰装修和搬迁费用、营业损失以及室内物品等补偿。
为此,在律师的帮助下郭女士提起诉讼,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书》,随后郭女士针对该《补偿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但市政府和县政府认为,补偿决定合法,根据补偿方案郭女士只能获得装修费和搬迁费,其他的诉讼则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盛廷征拆律师认为,郭女士作为案涉商铺的所有人,应当享受安置补偿,县政府的补偿项目存在缺陷,为此,请求撤销县政府全面履行补偿职责,补偿郭女士损失。
庭审信息
案号:(2024)晋07行初96号
案由:房屋征收补偿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
被告:吕梁市某县人民政府
诉求:1、撤销吕梁市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2、撤销吕梁市某县政府作出的涉案《补偿决定书》,并判令县政府支付补偿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吕梁市某县政府所作的涉案《补偿决定书》及吕梁市政府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本院作出的(2023)晋07行初63号行政判决书中明确:涉案商铺由原告参与集资建设且实际占有使用,拥有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且均在协议双方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在政府进行征收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独立补偿利益。该补偿利益不仅包括装饰装修损失、搬迁费,也应当包括适当的停产停业损失。在征收补偿部门未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或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解决租户的装饰装修费用、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问题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对承租户的上述损失具有补偿职责。
关于涉案商铺的装饰装修费用,因涉案商铺已被拆除,不具备启动重新评估程序,且某市场内的其他商铺已被拆除,不具备启动重新评估程序,且某市场内的其他商户已按被告吕梁市某县政府提供的《被征收单位房屋装潢明细表》列明的装潢费用领取装饰装修费用,故本院按该明细表计算郭某涉案商铺的装饰装修费用,以上共计*****元。
关于搬迁费,根据原、被告提供的《吕梁市某县某片区棚户区改造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涉案商铺的搬迁补助费为****元。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问题,根据《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补偿金额:(一)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二)按被征收人上一年度纳税的税后月平均净利润计算;(三)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四)按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置顶的其他补偿办法计算。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涉案商铺的停产停业损失为*****元,以上费用共计*****元。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吕梁市某县人民政府2024年4月11日作出的《吕梁市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市场承租户郭某的补偿决定书》
二、撤销吕梁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被告吕梁市某县人民政府支付原告郭某货币补偿******元。
四、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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