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取得的房屋遭遇“不慎拆除”,法院:几乎不可能
案情简介
蒲先生等人是四川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占地96.6平方米的两层房屋一座,并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19年,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公告,因补偿不合理,蒲先生一直未与有关部门达成拆迁补偿协议。2023年11月,蒲先生房屋被强制拆除。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决定前应作出催告书及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为此,在拆迁律师的帮助下,蒲先生等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房屋拆迁的行为违法。
庭审信息
案号:(2024)川1303行初180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蒲先生等9人
被告:区城市发展促进中心
第三人: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齐征征律师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
1、原告主体资格 :原告提交的房屋照片显示,被拆除房屋部分墙体下半部分为黑色旧砖,与上半部分红砖对比鲜明,可推断大部分在蒲某某原房屋基础上修缮、翻建,蒲等人作为法定继承人,是适格原告。
2、强拆动机认定 :原告与拆迁部门长期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作为拆迁责任单位,压力巨大,有尽快拆除房屋冲销障碍的冲动。且诉争房屋面积大、位置醒目,“不慎拆除” 几乎不可能,故推定是被告授意某公司拆除。
3、强拆行为合法性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若遇阻,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区促进中心授意某公司拆除填埋房屋,在职权依据、程序等方面均严重违法。
复议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城市发展促进中心授意第三人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拆除填埋位于原某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项下房屋基础上改建的建筑面积214.44平米房屋的行为违法。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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