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重新做出补偿决定,并听取当事人意见!无照房只给重置价?

法院:重新做出补偿决定,并听取当事人意见!无照房只给重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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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先生在辽宁某区拥有一处180平米有证住宅,同时院内还有366平米因历史原因尚未办证的房屋。2022年8月,区政府启动棚户区改造,一纸征收决定把刘先生的全部房屋圈进了红线。

2024年3月,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针对有照房的补偿远低于周边市场价;余下366平米房屋被一刀切认定为“无照房”,只给重置价格。整个评估报告至今未向刘先生正式送达,导致他无法申请复核、无法申请专家鉴定。  

“评估公司怎么选的?!”

“366㎡就这么被‘无照’了?”

“不给过渡费,拆了后住哪儿?”

这些问题成为刘先生心里最大的痛。协商无果后,他委托盛廷土地征收律师把区政府告上法庭。

 

庭审信息

案号:(2025)辽行终191号  

案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先生  

被告:市某区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主要承办律师:曹广律师谢晓东律师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

1. 评估公司选定程序违法、评估报告送达不合法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本案中,征收决定2022年8月10日才发布,评估机构却早在3月25日就已由9名“居民代表”投票产生,剥夺了包括刘先生在内的多数被征收人协商选择的权利。  

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导致刘先生无法行使复核、鉴定的法定救济权利,属于“程序严重违法”,而非一审认定的“轻微瑕疵”。  

2. 补偿决定依据不足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把评估报告作为核心依据,却因送达缺失而丧失合法性。  

366㎡房屋仅以“无照”论处,未按照《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政府组织认定、处理,事实不清。  

3. 临时安置费不得缺位  

停产停业损失与临时安置费是并列的补偿项目,不能互相冲抵。被告未支付临时安置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及第七十条第(一)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1. 撤销辽宁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辽07行初48号行政判决;  

2. 撤销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3. 责令区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刘某的征收补偿事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履行评估、送达、听取意见等全部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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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0: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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