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当事人母亲的遗产房却说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强拆当事人母亲的遗产房却说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律师
项目案例 转载自:盛廷征地拆迁律师微信公众号

案情简介

2024年,海南某区政府推进“某地块项目”征收,黎先生位于该区的两栋房屋被纳入范围,其中四层框架房、一层混合房共约800平。

房屋拆迁补偿未协商一致,区政府2024年8月14日作《征地安置补偿决定书》,8月20日发搬迁催告,9月11日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提存补偿款,自行强拆黎先生的两处房屋。

黎先生诉至法院,一审确认强拆四层房违法(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但以黎先生未证明对一层房有所有权为由驳回相关诉求。黎先生上诉,二审认定其作为其母亲的法定继承人,属“利害关系人”有权起诉;政府未与继承人协商、未作补偿决定即强拆一层房,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故改判确认强拆一层房亦违法,维持四层房判项,诉讼费由政府承担。

 

庭审信息

案号:(2025)琼行终258号

案由:非法强拆

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诉人):黎某

被告(被上诉人):某区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区政府强拆两栋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胡甜甜律师、吴坤燊律师(实习)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审查焦点为:黎某请求确认区政府强拆一层房屋的行为违法,是否应予支持。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起诉。经查,案涉一层房屋原产权人为黎某的母亲高女士(征收中去世),黎某非该房屋唯一法定继承人,但其一审虽未证明是唯一继承人,仍属法定继承人之一,符合“利害关系人”范畴,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一审以黎某未证明房屋所有权为由驳回其诉求,存在不当,应予纠正。

进一步审查发现,区政府虽于2007年与高女士就一层房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该协议未实际履行。案涉一层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政府在高女士去世后,既未与黎某等继承人协商拆迁补偿安置,也未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便直接强制拆除,既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也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被征收人拒不交地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程序违法。

综上,黎某诉请确认政府强拆一层房屋行为违法,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海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02行初200号行政判决第一项;

撤销海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02行初200号行政判决第二项;

确认某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11日强制拆除高女士位于海南省某区的一栋房屋面积为132平米的一层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区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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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17: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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