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补偿按三年前政府定价标准?房屋被强拆后律师助力提升

案情简介
邵某一家在临汾市尧都区,拥有祖宅一处,并拥有国有土地证和房屋登记证(两者对土地登记面积记载有出入)。
2017年7月,尧都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公告,邵某一家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补偿方案中确定的补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土地证登记面积中未将当时房屋占地面积完全记载。
征收方以土地证登记面积为补偿依据,要求邵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自行撤回),邵某不予认可。由于双方未达成协议,2020年5月,房屋被强拆,经过调查附近商品房的市场价值等资料后,邵某启动确认强拆违法并赔偿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1)晋1002行赔初1号
案由:行政赔偿案
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邵某等3人
被告:临汾市尧都区某局、某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部
诉求:
1、判决被告赔偿因违法强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2、对超出应安置房屋部分予以补偿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凤梅律师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被告某局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和原告就拆迁补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被告尧都区某局作为征收部门在未与原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拆原告的房屋的行为违法,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关于原告损失的认定:被告提供的评估单价的评估价值时间点为2017年7月,是对该片区房屋整体评估的平均价,原告的房屋系翻建的二层楼房且强拆系2020年5月,距评估时间点后过了近三年,不能适用该评估价。
原告房屋被强拆当天,原告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写明,违法强拆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第一项……该项折合安置房市场单价进行赔偿较为合理,本院支持按该价值赔偿。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汾市尧都区某局赔偿原告强拆房屋应按照补偿面积的市场价。
二、被告临汾市尧都区某局支付原告不予安置的超面积被征收房屋补偿款。
三、被告临汾市尧都区某局支付原告燃气施工费、锅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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